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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上海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B、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C、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D、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⑤担保的范围;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需要附送该人员签署合同的特别授权文件。 (5)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领取和补发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出质人、质权人遗失《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由商标局予以补发。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我局尚未作出审查结论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我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我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再向我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 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的,质权人也应向我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7、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我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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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报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申请材料(上海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四、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备案表应当打字或印刷。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一个注册号对应一份备案表。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不予撤回。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备案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备案书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300元人民币。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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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科沃知识产权公司免费提供)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5)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2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机构。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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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书件格式由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书件格式由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自然人签字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转、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B、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D、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F、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013年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省市地区开始试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信息,而是设置了“重要提示”栏,其中写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具体信息可登录登记机关指定信息平台查询。含有上述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商标转让申请文件,如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应同时提交经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委托代理,应同时提交经商标代理组织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G、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B、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C、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8、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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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二、申请途径 申请商标变更手续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申请书由科沃知识产权公司提供)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申请书由科沃知识产权公司提供)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 2、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变更或者外国人/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的,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跨国变更地址的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在变更后地址所在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D、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E、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F、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加盖代理人印章。 (3)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2、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3、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4、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6)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需要申请变更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500元人民币。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注册复审申请的代理人/国内接收人的,须直接向该程序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国内接收人申请,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申请的代理人/国内接收人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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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特快专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办理。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上海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申请书样式;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缴费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申请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缴纳异议费用。 (三)通过邮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当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缴纳费用。    五、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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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科沃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免费查询检索)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4.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七)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九)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负责人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十)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受理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说明。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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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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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费用 1.申请费与公布印刷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缴纳1000元宽限费后可延长至32个月)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该手续包括提交申请文件译文、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00元)和公布印刷费50元(仅发明专利申请需缴纳),费用与文件均为必要条件,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均无法进入国家阶段。 2.优先权要求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二、错过提交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的时机 对于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PCT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交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时,应严格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法规定的时间点提交,否则,该文件无法作为审查基础。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修改的译文,并声明作为审查基础。申请人仅可以在办理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提交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八条或第四十一条做出的修改文件,并声明作为审查基础。 申请人在其他时间提交以上修改文件时,相应修改文件仅供实审参考,不能作为审查基础。 三、未按期提交证明文件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提交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4个月,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保藏。 进入国家阶段的PCT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的,提交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的期限为自进入日起2个月,未在该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以上两种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均自进入日起算,申请人应在届满日期前提交。 四、提交的进入声明中信息与国际阶段最新信息不一致 1.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与国际局传送的最新通知不一致 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应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但如果案件在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发出过“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记录了申请人或发明人信息的变更,申请人应在办理进入手续时按变更后的信息提交。 2.优先权信息与国际局传送的最新通知不一致 进入声明中填写的优先权信息应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但如果国际局在国际公布文本公布后又发出涉及优先权信息变更的通知书,例如 “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表) 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表) ,则其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 五、提交的申请文件译文错误或不完整 在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译文错误或不完整的现象。如果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仅存在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除提交改正页外,还应当提交书面改正译文错误请求,并且缴纳规定的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科沃知识产权公司提醒申请人应特别注意,如果译文文本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日的基础。 六、提交未被国际局接受的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 在国际阶段虽然提交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的修改文件,但是由于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而未被国际局接受的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不能再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的修改提出。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虽然提交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修改文件,但没有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传送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应当再将该内容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四条的修改提出。 科沃知识产权公司提醒申请人应注意,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以上两种未被国际局接受的国际阶段修改文件译文,可供实审参考,但不能作为审查基础。 七、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1.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种,一种是生物材料保藏单位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目前我国仅有两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的国际保藏单位,分别是位于北京的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另一种是保藏证明中记载的生物材料保藏日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后,该生物材料将被视为未保藏。科沃知识产权公司提醒申请人应注意,当保藏日期在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时,如果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不涉及优先权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该声明,则相应的保藏证明可被认为合格。 2.不丧失新颖性证明不符合要求 对于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材料,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两种,一种是证明材料出具单位不符合要求,如不是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或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的;另一种是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格式撰写,应披露的内容不全。 3.权利转让证明不符合要求 申请人所提交转让证明存在转让范围不明确、签字或签章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对于申请权转让证明,转让证明中应明确转让人将涉及的PCT专利申请全部权益或将该案所有在中国的权益转让给受让人,且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对于优先权转让证明,转让证明中应明确在先申请人将涉及的在先申请全部权益或将该在先申请所有在中国的权益转让给在后申请人,可以仅由在先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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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是专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专利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对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科沃知识产权公司也在不断的增强专利代理服务的能力,提高代理服务的水平,不断拓展专利代理服务的领域,协助国家支撑市场主体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那么科沃知识产权公司的专利代理有哪些方面呢?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 》专利行政纠纷代理 》专利民事纠纷代理 专利代理公司介于专利审查员于申请人之间、使技术和法律结合为一体的专业工作者,既要了解审查工作的要求,又要理解申请人、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和想法,并能将申请人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科沃知识产权公司针对这些重要环节,对每个知识产权顾问针对如何和发明人沟通,如何更快更好的理解其技术方案,如何从技术方案中提炼要点形成权利要求,如何引导发明人提交恰当的技术交底书等等,并有多年撰写专利实战经验的专利工程师来撰写高质量的申请文件,还会在定期时间,为广大客户召开专利培训等,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专利事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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