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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诉“雷军电动”侵权

因在电动车上使用 “<Z:\2016tp\03\2016-0316(10)pt2.jpg>”标识及“雷军电动”字样,潍坊一家专门生产电动车的企业被小米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涉及“<Z:\2016tp\03\2016-0316(10)pt1.jpg>”标及雷军姓名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小米公司诉称,其于2012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注册“<Z:\2016tp\03\2016-0316(10)pt1.jpg>”商标并获核准,雷军作为小米公司创始人,为公众所熟知。2015年,小米公司发现,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了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电动车,不仅在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Z:\2016tp\03\2016-0316(10)pt2.jpg>”及“雷军电动”标识,而且公开对外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搭便车”意图明显,意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

对面侵权指控,潍坊瑞驰公司辩称,该公司使用的“<Z:\2016tp\03\2016-0316(10)pt2.jpg>”标识,是对字母M进行的艺术处理,该公司很早之前就有将单个字母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习惯,此次基于美观考虑采用了M字样。

庭审中,双方就“<Z:\2016tp\03\2016-0316(10)pt2.jpg>”标识与“<Z:\2016tp\03\2016-0316(10)pt1.jpg>”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潍坊瑞驰公司是否存在攀附小米公司知名度及商誉的主观故意展开辩论。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庭未当庭进行宣判。(科沃知识产权公司)